财经

两部门: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5年12月29日 | 查看: 56708

两部门: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5-12-29 17:40:49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12月29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29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两部门: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中新经纬APP)

两部门: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源:中新经纬

两部门: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付健青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过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