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殡仪服务
中新经纬1月12日电 国家卫健委网站12日公布《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其中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主责主业,不得开展殡仪服务。
《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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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对于死因已明确的正常死亡,医疗卫生机构应于死亡发生或逝者近亲属申报后一日内签发《死亡证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化亡故患者遗体转运流程,提高遗体转出效率。确有必要的,可设置遗体暂存区,满足遗体接运车辆到达前临时停放遗体需要。已设置太平间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太平间只提供遗体暂存服务。
《规定》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内亡故患者遗体应当立即转运至遗体暂存区,严禁停放在遗体暂存区以外的场所,避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亡故患者遗体由殡仪馆及时接运,在医疗卫生机构遗体暂存区临时停放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存放时间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协助家属及时将遗体转运至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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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主责主业,不得开展殡仪服务。严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任何场所陈列、展示、售卖殡仪服务用品,不得燃点香烛及焚烧祭祀用品等。严禁外包或以其他形式由第三方运营、管理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严禁通过出租出借场地、与第三方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相关组织或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提供殡仪服务。医疗卫生机构严禁接收和存放院外来源的遗体,不得承担其他部门委托的遗体存放业务。严禁使用院前急救车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转运遗体。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内部重点场所巡视管理,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在本机构内开展殡仪服务的行为。
同时,《规定》还要求,要严格规范本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不得代替丧属与殡仪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联系殡仪服务事宜,不得违规提供丧属信息,不得推荐、诱导、强制丧属到指定殡葬服务机构接受服务,不得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内外勾结诱导丧属高消费。要完善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技术手段,加大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重症监护室、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等重点区域巡视检查力度,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蹲点”“扫楼”。(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郭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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